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2023年“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条款申报工作的通知
园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高管规〔2022〕2号)文件规定,我委将于近期开展“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条款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二)补贴方式和额度:
属“高新区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火炬瞪羚企业”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1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其他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7%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2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务入库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三、申报方式
本项目通过线上系统进行申报。请申报企业登录“智慧火炬”平台(http://service.xmtorch.xm.gov.cn/),注册登录后,选择“政策兑现”进入“网上申报”主界面,选择“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无需用印)。
线上初审通过后,请申报企业按要求及时下载相关材料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签字后(一式一份,请勿胶装,按打印排列顺序)提交到办事窗口。
四、申报受理
申报期限:2023年8月1日-9月30日,逾期未进行线上申报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业务部门:创新创业处,0592-5380136;
受理部门:企业服务中心,0592-5380935;
智慧火炬平台技术支持:0592-5380955;
纸质材料提交(邮寄)至:厦门市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4号服务办事窗口,
窗口收件人:小刘,小杨;
窗口电话:0592-5380874,0592-5380731。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资金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二)企业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2021和2022年度),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页面;
(四)收款收据。
材料(一)-(三)均从系统打印,材料(四)收款收据待终审通过后根据短信提示提交。
六、相关说明
(一)相关名词的定义
1.高新区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及2022年认定的厦门火炬高新区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工业企业;
2.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资格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火炬瞪羚企业:获评“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条款说明
1.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需合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研发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和配合我委的监督和检查。
2.本条款以企业申报区级扶持时确认的研发费用数额(简称“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扶持资金拨付后,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简称“实际金额”)发生变化,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实际金额高于申报金额的,高新区管委会不补差额;
(2)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不超过实际金额20%(含)的,企业应即刻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差额部分;
(3)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4)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导致研发费用增速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其中,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3.企业未在规定时间(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关补贴资金的,我委将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同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七、注意事项
(一)普惠性扶持政策实施预算总控,政策兑现金额不超过预算上限。
(二)本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的政策)。
(三)本条款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四)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我委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我委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