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有:
(1)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相关人才;
(2)经高新区认定的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智能制造服务商和智能制造服务平台,以及经高新区备案的金融服务机构。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四条 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服务,高新区管委会面向园区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并组织评定“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事项”。
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每次使用有效期内的火炬创新券在对应限额内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40%。单家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核定。
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按季度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兑付抵扣金额。对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的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管委会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予以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40万元。
此条款与市级/区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
对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自入库之日起将企业使用有效火炬创新券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比例提高至50%。
对年度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年度首次认定通过且上一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后给予35万元奖励;对年度重新认定通过且上一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叠加后给予25万元奖励。
对年度获评“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评定的基本条件和方式详见实施细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
属“高新区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火炬瞪羚企业”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1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其他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7%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建设“火炬创新研究院”
支持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或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由前述主体联合,在高新区设立创新研究院,开展创新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活动。
对上述创新研究院,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评定的基本条件、方式详见实施细则),择优评选不超过5家,授予“火炬创新研究院”称号。
对上一年度获评的“火炬创新研究院”,给予以下扶持。
(1)建设经费补助。首次认定的研究院,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2)研发投入补贴。按研究院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数额,给予30%的补贴。逐年进行申报,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7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十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特等奖、专利一等奖、专利二等奖、专利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件专利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对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风险预警),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定后,择优(最高10个)给予每个项目合同实际支付金额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对于已获得市级/区级相关政策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章 建设高水平孵化载体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各类孵化载体
对年度认定的“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和“火炬两岸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认定的“火炬金砖众创空间”和“火炬金砖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30万元和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认定的“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4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获评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机构2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可叠加享受。本条款与市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培育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创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年度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台湾创客项目或金砖国家(不含中国大陆及港澳)创客项目,在下一年度给予该平台运营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运营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2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培育成果
在创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培育辅导下,在孵企业或毕业不超过12个月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瞪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每家企业单项10万元的标准在下一年度给予创业孵化平台运营机构奖励;其中,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火炬瞪羚企业”,仅按其中一项计算奖励。本条奖励与市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
对年度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含)、且已申请市级技改政策的工业企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下一年度可按照市、区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足。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对年度工业产值较前三年最高产值的增量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且较前三年最高值增长超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下一年度按实际增量部分的2‰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小企业上规模
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对自次年起连续纳入统计满2年,且年产值持续保持增长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章 鼓励智能制造
第十八条 实施智能制造评估诊断服务专项
高新区每年选取3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考虑市场前景广阔且生产场地紧张的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全国范围内优秀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商为园区工业企业进行免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帮助企业通过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提质增效,每家企业诊断服务费最高2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
(1)支持工业企业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采购设备。对年度设备投资低于500万元的,按其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采购设备总额的1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2)对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购买整体解决方案(含工业软件)或诊断服务的工业企业,按其自然年度通过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实际购买总额的4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无尘车间建造
对年度建造无尘车间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洁净等级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的工业企业,可按不超过造价的2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智能制造服务商集聚
对落户高新区且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智能制造服务商,按其自然年度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予以奖励,智能设备类、整体解决方案类(含工业软件)分别按项目实际发生总额的0.5%、1%予以支持,单家服务商每年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打造智能制造示范工程
(1)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打造一批具有柔性、智能、精细化生产能力的示范工厂。对年度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三级、四级、五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获评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参照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三级、四级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含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2)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国际一流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鼓励龙头骨干企业按照“灯塔工厂”评选标准打造智能工厂,对被世界经济论坛认定为“灯塔工厂”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二十三条 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建设
对整合国内外优质智能制造服务资源,并为园区非关联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制造产品和服务的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可按园区工业企业自然年度通过其实际购买设备和服务总金额的4‰给予智能制造服务平台运营商奖励,单家平台运营商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六章 鼓励产融结合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服务高新区中小微企业,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对年度放款金额不少于1亿元,受益中小微企业户数不少于80家的驻厦银行机构,按实际放款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对年度增信融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受益中小微企业户数不少于15家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增信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对年度融资租赁融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受益中小微企业户数不少于10家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实际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家公司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优化火炬增信贷金融业务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园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每年安排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税易贷”和“信易贷”金融业务的贷款风险补偿。
(一)高新区管委会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担“税易贷”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本金损失的5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则停止补偿。
企业向合作担保机构支付不高于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其余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分档补助:(1)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含)以内,按照担保金额的2%予以补助;(2)担保金额在500万以上的,超出500万的部分按照1.5%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申请“税易贷”贷款的累计金额最高1000万元。
对贷款结清的企业,按企业实缴利息的40%予以补贴。
(二)推出火炬“信易贷”金融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高新区管委会为合作银行分担“信易贷”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本金损失的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则停止补偿。每家企业每年申请“信易贷”贷款的累计金额最高500万元(单笔不少于200万元)。
第七章 支持企业引才育才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引进硕博士毕业生
对2021年7月1日起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获得的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给予1:1一次性配套补贴。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校园招聘
鼓励企业参与高新区组织的赴外校园招聘活动,并给予应邀参加的用人单位不超过2人,每人50%的差旅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吸纳大学生实习实践
支持在高新区或高新区企业内设立的高校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批量接收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实习实践。对一次性接收10人(含)以上,且连续在企业服务满1个月的,给予学生以下补贴:
(1)交通补贴。按省内(厦门市除外)500元/人、省外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2)实习实践补贴。按照企业发放薪酬给予学生1:1实习实践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最高3000元/月,硕士研究生最高2000元/月,本科生最高1000元/月,最长6个月。
高校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是指高新区企业与国内高校合作共建,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高校就业实习实践基地。企业应当在工作开展前办理备案(备案方式详见实施细则)。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联合培养人才
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通过校企联合培养项目,联合培养高端研发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所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进入企业工作,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并就任技术岗位满一年的,按照博士研究生10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本科生5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人才培养补贴。
校企联合培养项目,是指企业与国内高校通过定向委培、专业共建、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联合培养人才,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工作开展前办理备案(备案方式详见实施细则)。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承诺自首次申领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否则返还全部根据本政策规定取得的款项。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获得奖励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附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规范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相关说明
(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每年在官方网站(http://xmtorch.xm.gov.cn/)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申报起止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关于第四条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条款说明
1.“火炬创新券”是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的简称,是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加强研发、勇于创新而推出的一种电子化支付凭证。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2.服务机构:各类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申请,通过高新区管委会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被认定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3.创新服务事项:火炬创新券仅适用于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以下七类创新服务。
(1)金融服务:企业增信服务(电子保函、征信服务);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份制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服务;投资和融资服务;新三板、科创板、主板挂牌服务;IPO项目(含海外)的咨询和委托办理;并购交易的咨询和委托办理等;
(2)人才服务:中高端人才招聘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专业职称及证书培训;技术与管理培训等;
(3)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与企业主营产品和服务密切相关的研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
(4)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专项服务(新三板、科创板、主板及赴港赴美上市等相关法律服务;募集资金、引入资本相关专项服务;收并购或企业分立合并法律服务;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等;
(5)会计服务:年度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行业资格年审(双软认证、软件企业认定等)专项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企业收购、兼并专项审计;新三板申报和IPO专项审计等;
(6)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科技情报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咨询、专利战略布局及实施、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
(7)管理咨询服务:企业战略管理及制度设计咨询、创新研发管理咨询、品牌策划、营销推广、战略规划等。
4.发放与申领
(1)发放对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的企业,或申报时在厦注册未满三年的初创企业。
(2)发放时间:火炬创新券每年发布一期,有效期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火炬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买卖、转让和挪作他用。
(3)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企业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创新券额度申请,有效期内按以下标准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其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企业情况 |
创新券额度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 |
20万元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 |
10万元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且小于2000万元 |
5万元 |
在厦初次注册成立未满三年 |
1万元 |
5.兑付流程:火炬创新券每季度兑付一次。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兑付,经运营单位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复核且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6.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上年度一定比例有创新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对应的申领使用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7.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火炬创新券使用或受理资格,同时取消其两年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企业“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环节,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上传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服务机构“申请认定”环节,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2)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
(3)相关服务资质文件等。
3.服务机构“申请资金兑付”环节,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对应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据;
(2)服务成果证明材料。
在兑付或奖励申请通过后,服务机构按要求向管委会开具发票或收据。
三、关于第五条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火炬瞪羚企业”条款说明
1.认定条件
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个完整年度(含),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5亿元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5%(均保持正增长),且近两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含)。
(2)上一年度营收大于5亿元(含)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保持正增长,且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不低于5%(含)。
2.评定方式
根据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对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企业,授予“火炬瞪羚企业”称号。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2.关于“火炬瞪羚企业”
(1)“申报评定火炬瞪羚企业”环节需提交材料以该条款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a.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b.收款收据。
四、关于第六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条款说明
1.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需合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研发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和配合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2.本条款以企业申报区级扶持时确认的研发费用数额(简称“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扶持资金拨付后,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简称“实际金额”)发生变化,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实际金额高于申报金额的,高新区管委会不补差额;
(2)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不超过实际金额20%(含)的,企业应即刻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差额部分;
(3)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4)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导致研发费用增速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其中,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3.企业未在规定时间(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关补贴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同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汇总表;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两个年度);
5.收款收据。
五、关于第七条支持建设“火炬创新研究院”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条款说明
1.相关名词的定义
(1)世界百强大学:曾入选QS世界大学排名,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或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或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前百强的高校。
(2)双一流高校: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3)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入选普华永道思略特当年或上年度发布的“全球创新1000强榜单”的企业。
(4)百亿企业: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及以上企业(以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为准)。
(5)上市企业: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沪深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港交所、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
(6)重点招商项目:由厦门市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通过“一企一策”从厦门市以外引进的企业。
(7)火炬瞪羚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基本条件且通过评定的高新区企业。
(8)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含)5000万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以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为准)。
2.基本条件
(1)设立方式:创新研究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高新区注册并运营满一年。
(2)人才带动:集聚一批本领域高水平人才,并通过培训等各类方式有效带动高新区产业人才队伍发展。研究院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含),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50%(含)。
(3)科技创新: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且研究领域与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相契合,每年形成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研究院拥有集中科研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含),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含);独立拥有核心发明专利3项(含)以上;研究院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含),且占营业收入之比不低于20%(含)。
(4)产业服务:具备为高新区本领域相关企业提供技术与研发服务的有效机制,每年服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研究院上一年度合同研发和科技服务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及以上。
3.评定方式与评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机构的上述基本条件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评定“火炬创新研究院”,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
4.动态管理
对于评定的“火炬创新研究院”,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其研发投入、科技创新能力、产业服务、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进展情况,给予兑现其年度研发补贴。
5.其他说明
研发服务中研究院的研发合同和科技服务对象不包括与该研究院有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认定火炬创新研究院”环节需提交材料以该条款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以下(1)-(6)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火炬创新研究院年度运营进展情况;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前两个年度);
(5)研究院上一年度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情况表;
(6)研究院上一年度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合同及收入票据等凭证复印件;
(7)收款收据。
六、关于第八条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七、关于第九条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八、关于第十条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条款说明
1.本条款的申报主体为单家企业;
2.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名单中仅有一家高新区企业时,以该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3.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名单中有多家高新区企业时,以名单中排名靠前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并提交申报主体确认书。
4.变更申报主体需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前进行备案,并提交申报主体确认书。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申报主体确认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3.收款收据。
九、关于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条款说明: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最高10个项目给予扶持。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知识产权运营项目评审环节需提交材料以该条款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材料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补贴”汇总表;
(3)企业已完成的知识产权导航、分析评议、风险预警项目报告;
(4)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及相关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收款收据。
十、关于第十二条支持建设各类孵化载体
(一)申报对象
1.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为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二)条款说明
1.相关名词的定义
(1)创客项目应注册成立公司,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首次入驻该众创空间或孵化器24个月内(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孵化注册成立企业可放宽至36个月),同时创始团队从入驻至孵化毕业始终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办公。
(2)在孵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仍然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里办公孵化的创业项目;毕业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已经毕业离开不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办公的创业项目。
(3)台湾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但未满一年,且创始人中台籍人员持股比例不低于35%的创客项目。台湾创客项目需在众创空间的辅导下注册成立,且需在众创空间内办公三个月以上。
(4)金砖国家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且不满五年,年营收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创始人中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国籍人员或机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35%;或对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年度出口额占总营收比例达到50%。
2.“火炬两岸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具有8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全年始终拥有至少6个在孵台湾创客项目;
(3)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4)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称号。
3.“火炬两岸孵化器”认定条件
(1)具有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全年始终拥有至少12个在孵台湾创客项目;
(3)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4)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两岸孵化器”称号。
4.“火炬金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具有8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全年始终拥有至少5个在孵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3)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4)经评审认定后,授予“火炬金砖众创空间”称号。
5.“火炬金砖孵化器”认定条件
(1)具有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全年始终拥有至少10个在孵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3)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4)经评审认定后,授予“火炬金砖孵化器”称号。
6.“火炬专业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具有8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对于独立机构运营的众创空间,应专注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某一产业细分领域,属于该细分领域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80%,具体细分领域清单由高新区管委会公布解释;对于高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其控股公司运营的开展企业内部孵化的众创空间,与该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应不低于80%;
(3)全年始终拥有至少8个在孵创客项目;在当期申报评审认定“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前12个月内,其在孵的创客项目至少有2个获得股权投资,且每个项目获得的股权投资到资金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4)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称号。
7.“火炬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具有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对于独立机构运营的孵化器,应专注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某一产业细分领域,属于该细分领域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80%,具体细分领域清单由高新区管委会公布解释;对于高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其控股公司运营的开展企业内部孵化的孵化器,与该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在孵创客项目数量占比应不低于80%;
(3)全年始终拥有至少16个在孵创客项目;在当期申报评审认定“火炬专业孵化器”前12个月内,其在孵的创客项目至少有4个获得股权投资,且每个项目获得的股权投资到资金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4)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其“火炬专业孵化器”称号。
8.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火炬两岸孵化器、火炬金砖众创空间、火炬金砖孵化器、火炬专业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孵化器的认定评审每年举办一次,奖励下一年度免申报兑现。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企业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火炬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基本情况表》;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3)《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4)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管理团队资料;
(5)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2.申请认定各类孵化载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火炬两岸孵化器”评审材料
①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②台湾创客团队入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③《创客团队入驻情况台账》;
④台胞证、学历证书、履历表复印件(原件备验),出入境记录。
(2)“火炬金砖众创空间”、“火炬金砖孵化器”评审材料
①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复印件(原件备验);
②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入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③《创客项目入驻情况台账》;
④金砖国家人员护照、学历证书、履历表复印件(原件备验),出入境记录;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其中按“对金砖国家出口额占总营收比例达到50%”条件所认定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金砖国家年度出口业务财务报表。
(3)“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火炬专业孵化器”评审材料:
①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备验);
②创客项目团队入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③《创客项目入驻情况台账》;
④在孵创客项目获投资证明材料,包含:工商股权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协议书复印件、投资款银行单据复印件、创客项目经营发展计划书;
⑤每月开展专家辅导的活动、通知、现场签到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
十一、关于第十三条鼓励引进培育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一)申报对象
(1)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二)条款说明
创客项目相关定义参照本细则第十条。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火炬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基本情况表》;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3.《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4.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管理团队资料;
5.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6.《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奖励申报表》;
7.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入驻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8.《创客项目入驻情况台账》;
9.台胞证或金砖国家人员护照、学历证书、履历表复印件,出入境记录;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其中按“对金砖国家出口额占总营收比例达到50%”条件所认定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金砖国家年度出口业务财务报表。
十二、关于第十四条奖励培育成果
(一)申报对象
(1)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二)条款说明
创客项目相关定义参照本细则第十条。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火炬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基本情况表》;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3.《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4.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管理团队资料;
5.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6.《奖励培育成果申报表》;
7.创客项目团队入驻协议复印件(原件备验);
8.《创客项目入驻情况台账》。
十三、关于第十五条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做好项目预备案和备案的工业企业。
相关说明:
1.项目预备案是指企业及时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智服中心”)发布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技术需求。
2.项目备案是指准备启动技术改造项目前,及时通过厦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相关信息;
3.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内容应与发布的需求相符。
(二)条款说明
1.对年度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均须先申请市级技改政策,高新区再根据市级的补助情况予以补差。
2.给予企业的实际补助金额=该企业年度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0%-该企业获得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补助金额。
3.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总额核算原则,以市级技改政策规定为准。
4.“一套表”平台固投数据原则上不得小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总额。
5.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级技改扶持政策申报材料明确补差金额,并通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十四、关于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工业企业。
(二)条款说明
年度年工业产值较前三年最高产值(以“一套表”平台数据为准)的增量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且较前三年最高值增长超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含具体增长数值情况)及奖励金额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确定,并由园区服务单位通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十五、关于第十七条鼓励小企业上规模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工业企业。
(二)条款说明
1.(1)年度产值首次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一套表”平台统计的工业企业名单,以及上述企业纳入统计连续满三年的名单;(2)首次纳入统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名单均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年度数据确定。
2.首次新纳入统计企业以每年3月-次年2月份新入统为准,厦门市内行政区迁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对首次纳统企业的第一次奖补资金拨付在纳统后第二年,若企业已停止生产则奖补不予发放。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十六、关于第十八条实施智能制造评估诊断服务专项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的工业企业。
(二)条款说明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优质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商,上门开展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委托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理。
2.按照自愿原则,高新区每年开展智能化改造需求普查,广泛征集并选择确定30家拟诊断企业名单(优先考虑市场前景广阔且生产场地的企业)。
十七、关于第十九条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做好项目预备案和备案的工业企业。
相关说明:
1.项目预备案是指企业及时通过高新区智服中心发布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技术需求。
2.项目备案是指准备启动技术改造项目前,及时通过厦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相关信息。
3.智能化改造项目的预备案时间原则上须早于项目备案时间。智能化改造设备投资内容应与发布的需求相符。
(二)条款说明
1.本条款中“对年度设备投资低于500万元”是指企业年度设备投入低于500万元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改造)低于500万元两种情况。
2.本条款所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服平台”)须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企业通过智服平台向智能制造服务商(非关联企业)采购设备或购买服务均须符合企业实际技术需求,实际交易时间应不早于项目预备案和备案时间,且交易时间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
3.本条款与第十五条“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
4.每家符合申报条件的智能化改造企业协同开展服务的智服平台向高新区智服中心提出申请(企业申请书、项目备案表、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件)。智服中心集中受理核查后形成明细清单(含平台交易流程记录)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在审核确认后由智服中心通知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材料。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十八、关于第二十条支持企业无尘车间建造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工业企业。
(二)条款说明
1.对无尘室建造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按时报送该无尘室项目“一套表”平台固投数据,且年度验收投用的,可按照无尘室建造实际造价的20%予以补助,但无尘车间单位面积补助不得超过相应洁净等级的补助标准上限(如下表所示)。
无尘车间洁净等级 |
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上限 (单位:元/平方米) |
千级 |
800 |
百级 |
1200 |
十级 |
4200 |
一级 |
11200 |
2.申报时,无尘室须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可由专业第三方机构验收,或企业与无尘室建造施工方共同验收)。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建造无尘车间的有关合同、发票及相应付款凭证;
3.企业建造无尘车间的验收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4.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5.收款收据。
十九、关于第二十一条鼓励智能制造服务商集聚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商。
(二)条款说明
1.智能制造服务商须经高新区智服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每家符合申报条件的智能制造服务商协同对接业务的智服平台向智服中心提出申请(企业申请书、销售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线上交易流程记录等证明文件)。智服中心集中受理核查后形成明细清单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在审核确认后由智服中心通知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材料。
3.条款中“项目实际发生总额”是指智能制造服务商通过智服平台向园区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智能制造产品总额(含设备类、软件类)。
4.智能制造服务商提供的业务项目记录须与第十五条或第十九条政策企业采购记录相符,同一业务项目记录(含设备、工业软件)不可重复向多个智服平台提交申请,否则取消当年奖补申报资格。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二十、关于第二十二条打造智能制造示范工程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工业企业。
(二)条款说明
1.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等级须以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或其推荐单位的评价结果为准;
2.对年度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相应评估等级,以及获评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向智服中心提出申请(企业资金申请表,企业获得相关荣誉、奖励、称号的证明文件等必要材料)。智服中心集中受理初审后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在审核确认后由智服中心通知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材料。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二十一、关于第二十三条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建设
(一)申报对象:智服平台的运营单位。
(二)条款说明
1.智服平台的认定条件:
(1)智服平台运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
(2)智服平台运营单位应具备对接平台类运营工作满三年以上,有丰富对接平台运营经验者;
(3)深度理解智能制造服务理念,具备提供智能制造服务平台运营能力和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挖掘分析、撮合对接、项目落地成效跟踪与分析、政策申报指导等;
(4)平台拥有的智能制造服务商资源应契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需求,且符合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商认定标准的服务商资源50家以上。
2.非关联工业企业是指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中所约定的“关联关系”外的工业企业。
3.智服平台提供的智能制造产品和服务应与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政策所提交的产品和服务相一致。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抽查审核。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平台年度开展服务经营进展成效等情况;
3.平台年度开展智能制造产品和服务的明细表;
4.平台提供智能制造产品和服务的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等必要证明材料;
5.收款收据。
二十二、关于第二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集聚
(一)申报对象
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驻厦银行最高机构、担保机构及融资租赁公司。
(二)条款说明
1.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按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划型标准。
2.金融机构通过火炬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服平台”)完成贷款发放交易事项,且有效交易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
3.企业在“金服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时间早于放款时间;金融机构在放款2个月内,在“金服平台”上传“放款凭证”,作为放款完结证明。
4.“金服平台”每年1月通过平台统计上一年度的数据,针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出具证明函提交至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证明函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盖章确认后的放款明细汇总表,金融机构在平台的详细交易记录信息。由火炬高新区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服中心”)整理材料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审核确认后由金服中心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有关材料。
(三)金融机构应提交材料
1.申请及承诺函(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二十三、关于第二十五条优化火炬增信贷金融业务
(一)“税易贷”金融业务
1.申报对象
(1)合作担保机构和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纳税信用等级在C级(含)以上且上年度税收在5万元及以上或申请时税收已达5万元,并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中小微企业。
(2)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且入驻金服平台的驻厦担保机构。
2.条款说明
(1)企业向合作担保机构申请贷款,金服中心负责贷款备案初审工作,备案通过后银行放款。
(2)担保费补助和贴息(企业贴息采用免申即享予以兑现)由金服中心负责初审和材料整理,汇总(含平台交易流程记录)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审核确认后由金服中心通知相关担保机构提供有关材料。
(3)担保机构每半年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风险资金补偿(银行认定的逾期日起60天后担保机构可就仍未追偿到的备案项目的未清偿债权本金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风险补偿),担保机构追回贷款后,按比例退回高新区财政。
(4)保费补贴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每半年拨付一次。企业在贷款结清后,利息补贴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拨付给贷款企业,每半年拨付一次。
(5)本条款生效前符合“税易贷”原政策(厦高管规〔2021〕2号)规定且尚未兑现的,按原政策进行兑现。
3.担保机构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含担保机构和企业,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申请函;
(3)收款收据。
(二)火炬“信易贷”金融业务
1.申报对象
合作银行和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并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中小微企业。
2.条款说明
(1)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纯信用贷款或“厂易贷”、“税易贷”敞口增信类贷款),银行审核后推送给金服中心,金服中心负责贷款备案初审工作,备案通过后银行放款。
(2)合作银行每年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风险资金补偿(银行认定的逾期日起60天后银行可就仍未追偿到的备案项目的未清偿债权本金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风险补偿),合作银行追回贷款后,按比例退回高新区财政。
3.银行应提交材料
(1)补偿申请及承诺书(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二十四、关于第二十六条支持企业引进硕博士毕业生
(一)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企业人才。
(二)条款说明
1.申请时人才本人社会保险关系须在申报企业。
2.全日制理工科硕士研究生是指获得理学硕士学位或工学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理工科硕士研究生。
3.办理时间。每年9月受理,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4.办理流程。
(1)名单确定。由高新区管委会通知人才所在企业,收齐相关材料并核定人员名单,在高新区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补贴发放。收到收据并核查无误后,按资金拨付流程发放至人才本人账户。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人才本人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
(2)收款收据。
二十五、关于第二十七条支持企业开展校园招聘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条款说明
1.办理时间。每年2月、8月受理,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2.办理流程。
(1)系统申报。由企业在“智慧火炬”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2)受理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无误后确定参加企业名单。
(3)补贴申领。招聘返回后,企业提交补贴申领材料。
(4)补贴审核。高新区管委会核定后确认发放金额。
(5)补贴发放。收到收据并核查无误后,按资金拨付流程发放至企业。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企业参加校园招聘人员的交通和住宿发票原件扫描件;
(2)收款收据。
二十六、关于第二十八条支持企业吸纳大学生实习实践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条款说明
1.“双一流”本科生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培养的全日制本科生。
2.本条款需先备案再申报。
3.基地备案办理时间和办理流程。
(1)办理时间。常年受理。
(2)办理流程。
①系统申报。由企业在“智慧火炬”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②备案确定。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合格后,在高新区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补贴申报办理时间和办理流程。
(1)办理时间。每年3月、9月受理,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2)办理流程。
①系统申报。实习实践结束后,由企业在“智慧火炬”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②审核确认。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在高新区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③补贴发放。收到收据并核查无误后,按资金拨付流程发放至企业。企业将资金发至个人,并按要求上传资金发放凭证。
5.本条款中,企业应自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基地备案应提交:高校就业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协议。
2.补贴申报应提交:
(1)实习实践学生名单;
(2)实习实践学生工资发放凭证;
(3)补贴资金发放凭证;
(4)收款收据。
二十七、关于第二十九条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联合培养人才
(一)申报对象
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条款说明
1.“双一流”本科生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培养的全日制本科生。
2.本条款需先备案再申报。
3.项目备案办理时间和办理流程。
(1)办理时间。常年受理。
(2)办理流程。
①系统申报。由企业在“智慧火炬”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②备案确定。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合格后,在高新区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补贴申报办理时间和办理流程。
(1)办理时间。高新区每年9月受理,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2)办理流程。
①系统申报。由企业在“智慧火炬”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②审核确认。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在高新区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③补贴发放。收到收据并核查无误后,按资金拨付流程发放至企业。
(三)企业应提交材料
1.项目申报应提交:校企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包括培养方案及学生名单。
2.补贴申报应提交:
(1)毕业生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
(2)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
(3)毕业生报到证原件扫描件;
(4)毕业生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5)收款收据。
政策解读详见:http://xmtorch.xm.gov.cn/xxgk/zfxxgkml/zcfg/zcjd/202203/t20220304_2632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