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强化重点人群的管理的11个“一律”
(一)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闽人员(含本省人员去过上述地方的返回人员),一律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从入闽之日算起,下同)。
(二)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闽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一律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
(三)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闽人员,一律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
(四)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与患者最后一次接触算起,下同)。加强对医学观察对象管理,在观察期间严格限制其与他人接触。
(五)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除一人实施居家观察外,其他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
(六)一般接触者一律实施14天的自我观察和医学随访,期间严格限制与他人接触。
(七)疫情期间,所有人一律不串门、不聚众打牌打麻将、不聚餐、不相互请吃和吃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八)“红事”“白事”一律简办,不得有聚集性仪式、酒宴,并提前报社区(村)备案。各社区(村)干部要加强监督管理。
(九)一律暂停各类集市、灯会、庙会、祭祖、宗亲聚会等各类民间群体性活动。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与人群聚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十)近14天内由居住地外的县(市)返回的人员,一律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对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体温、医学观察和随访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一律视情况对社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瞒报、谎报行为责任,如有瞒报、谎报,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漏查、漏测、漏管等不作为、失职行为,一律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科学防护知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