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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双千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13)精神,切实发挥人才对高新区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提出本意见。

  

      二、主要扶持措施

  1. 对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归国留学人员项目,给予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归国留学人员为国家人才计划人才(非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对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名)及以上的创业项目,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以上两类人才项目,按照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150平方米,岛外最高4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优惠,优惠标准为: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80%交纳租金,优惠期限为3年。

  3.对新入选或新落户高新区的A+类、A类、B类双百创业项目,按照其可获得的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额(含海外高层次人才补助资金)的30%,给予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4. 对已获得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且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或近3年销售额累计达300万元的高新区内市“双百计划”创业项目,按照其已获得的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额(含海外高层次人才补助资金)60%,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配套。 

  5. 对新入选国家人才计划创业人才的,参照市“双百计划”A+类创业人才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并按照人才项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500平方米或岛外最高10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5年内免交租金。

 

  三、申请条件 

  人才及其创办企业申请扶持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人才创业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定位,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2.人才本人及创业项目均未享受过国内其他地市的同类人才扶持政策或资金支持;

  3.人才创业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人才本人或团队,与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无任何权属纠纷。

  4.人才本人应作为项目负责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占股比原则上不低于20%(现金出资,不含技术入股),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技术带头人。

  5.企业应在高新区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且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良好。

  6.企业已投入的运营费用达到其可获得的创业扶持资金金额的一半。

  7.企业中正式员工不少于5人,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应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50%

 

  四、政策兑现程序 

  政策兑现由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办负责,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可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提交相应材料,经高新区人才办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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