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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集美区各镇、街,区直各办、局,火炬高新区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和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2.《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集美区软件园三期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均归属集美区软件园三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文创: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应用计算机辅助的广告设计、建筑设计、装修设计和工业设计类企业。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数字服务: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金融、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传媒、数字出版等数字服务出口。

  (10)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外(不含参展补贴),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贡献奖励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当年起五年内,前两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四年,企业出现某一年度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二)装修补贴

  1.入驻装修补贴。经入园审核且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购房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向软件园三期房产管理方(信息集团)租房的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半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向购房企业租房的企业,须在信息集团交房给购房企业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研发办公场所只能给予一次补贴。

  2.展厅装修补贴。企业在2019年(含)及以后自建以信息化产品及服务展示为主的展厅面积达3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装修的实际费用。每家企业仅可补贴一次,且仅补贴一个展厅。

  (三)发展奖励

  申请企业须纳入国家统计局平台填报数据,统计关系归属集美区或火炬高新区。

  1.入统奖励。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第二年营业收入或产值继续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增长奖励。对以下两类企业的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量部分进行奖励:(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且同比增长大于25%(含);(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高于1亿元(含),且同比增长大于20%(含)。奖励额度为企业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量的5‰,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软件园三期的企业,营业收入或产值同比增长按100%计算。

  (四)人才奖励与补贴

  1.高级人才奖励。对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骨干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低于40万元的骨干人才,给予每月3500元的生活补贴。

  3.产业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低于25万元的产业人才,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

  4.新员工补贴。对企业聘用的来厦门就业且毕业未满三年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月800元的生活补贴。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以上四条中的一条,且不与集美区、火炬高新区人才政策重复享受(含区级承担部分资金的上级扶持政策)。上述1、2、3、4条获得奖励年度累计不超过三个自然年度。申请月份不足12个月的,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

  上述第1、2、3条,每家企业当年获得高级人才、骨干人才和产业人才三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中所有员工个人所得税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合计。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

  上述第4条新员工补贴中“来厦门就业”以医社保缴交记录作为判断依据,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补贴直接拨付到员工账户。

  (五)研发补贴

  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2%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且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条款与市级研发补贴政策。

  (六)人才培训补贴

  鼓励针对软件园三期的企业和员工开展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取得的证书以及能力提升情况,按培训费用的80%进行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证书的认定:(1)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中高级证书;(2)经考试取得的IT行业认可的中高级证书;(3)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或具有专业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中高级软件和信息服务类相关培训证书。

  (七)参展补贴

  1.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国外或国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企业上一年度举办各类全国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业展会、论坛、比赛等活动的,按照场地租金的5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如已享受市、区级其他单位参展补贴项目的,不予重复享受。

  第四条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集美区或火炬高新区的其他扶持政策,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一年度的补贴于次年集中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

  第五条奖励补贴项目的受理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贴项目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火炬管委会软件产业处共同审核,集美区和火炬管委会各承担50%。

  第六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不含人才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商事登记地和纳税实际贡献均归属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外),且通过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备案或统计归属集美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企业由集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扶持政策仅包含贡献奖励、发展奖励、人才奖励与补贴、研发补贴和参展补贴5项,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兑付。其中,涉税部分仅为企业对集美区的财政实际贡献。企业享受本条政策的,应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不含人才奖励金)。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依据本办法执行。2020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2021年申报相关奖励、补助;2021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2022年申报相关奖励、补助。2019年度符合本办法展厅装修补贴规定的,于2021年申报。政策到期,本办法涉及的补贴申请终止。

  已享受《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2016〕54号)中纳税奖励条款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政策中相关条款后续年份的奖励;或选择享受本政策中的贡献奖励条款,已享受原政策纳税奖励条款的年份数计入本政策条款累计年份数,已享受政策年份的新旧政策差额不补。

  已享受《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2016〕54号)中人才条款的相关人才,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政策中相关条款后续年份的奖励;或选择享受本政策中的人才条款,已享受原政策人才条款的年份数计入本政策条款累计年份数,已享受政策年份的新旧政策差额不补。

  第十条本办法相关条款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软件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2:《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根据《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础材料

  所有申报政策的企业均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收迁入所属地证明及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二、关于《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评审考核

  1.行业领域:由火炬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入驻情况:由信息集团创新公司提供入驻证明(审核时提供),由集美区工信局、集美区财政局、火炬管委会软件产业处、火炬管委会计财处、信息集团负责考核。

  三、关于第三条(一)款贡献奖励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缴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两区的留成部分。企业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按入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税款所属期计算。

  (二)拟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贡献奖励资金申报表;

  3.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技局近2年内认可的或近2年内进入全国百强的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

  四、关于第三条(二)款装修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入驻装修补贴”、“展厅装修补贴”均应按规定于次年度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请“入驻装修补贴”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并入驻办公。其中2019年度符合展厅补贴规定的,于2021年度申报。

  (二)拟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装修补贴资金申报表;

  3.购房(含自建)企业:办公或展厅用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中自建企业提供《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4.租房企业提供:办公或展厅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5.购房(含自建)企业和租房企业均需提供上一年度的装修合同、装修设计方案、装修费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其中购房企业和租房企业还需提供由信息集团出具的交房通知书或业主的竣工备案通知书;

  6.办公场所或展厅照片4张(不同角度)。

  五、关于第三条(三)款发展奖励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营业收入或产值”,以国家统计平台数据为准。对于“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以国家统计平台数据中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相关为准。若出现营收或产值统计的数据和审计报告不一致的情况,则按就低原则。

  (二)拟申报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3.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技局近2年内认可的或近2年内进入全国百强的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中若无法体现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还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申请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的企业,需增加提供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原件;

  5.企业上一年度国家统计平台数据截图(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申请增长奖励的企业还需增加提供前一年度的国家统计平台数据截图(年报及最新月报截图,申报时需仍在库)。

  六、关于第三条(四)款人才奖励与补贴第1点企业高级人才奖励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以所属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按税款所属时间开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为准。每个人才补贴三年(获得奖励年度累计不超过三个自然年度)。申请月份不足12个月的,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企业申报时,申请的人才仍需在职在岗。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才奖励与补贴资金申报表;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及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

  5.人员上一年度至申报前一个月在厦门市缴交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其中外籍人士可提供与所在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职在岗证明。

  七、关于第三条(四)款人才奖励与补贴第2、3点企业骨干人才和产业人才“生活补贴”条款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条款中的给予企业骨干和产业人才生活补贴的月份数,以该人才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中所列在该企业缴交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的月份数为准。每个人才补贴三年(获得奖励年度累计不超过三个自然年度)。申请月份不足12个月的,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企业骨干和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以所属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按税款所属时间开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为准。企业申报时,申请的人才仍需在职在岗。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才奖励与补贴资金申报表;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学信网学籍和学历验证报告,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及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

  6.人员上一年度至申报前一个月在厦门市缴交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八、关于第三条(四)款人才奖励与补贴第4点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的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的月份数,以该人才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中所列在该企业缴交社会保险的月份数为准。每个人才补贴三年(获得奖励年度累计不超过三个自然年度)。申请月份不足12个月的,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企业申报时,申请的人员仍需在职在岗。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才奖励与补贴资金申报表;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学信网学籍和学历验证报告,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5.人员上一年度至申报前一个月在厦门市缴交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九、关于第三条(五)款研发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缴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两区的留成部分。企业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按入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税款所属期计算。

  (二)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研发补贴资金申报表;

  3.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技局近2年内认可的或近2年内进入全国百强的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

  4.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十、关于第三条(六)款人才培训补贴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才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3.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

  4.人员通过培训后取得的证书复印件;

  5.通过厦门市外培训机构获得证书的还需提供机构的认证资质证明。

  十一、关于第三条(七)款参展补贴

  (一)条款说明

  条款中所提的“场地租金”是指企业上一年度举办展会过程中,专门为搭建展会所租赁实际面积的租金,不含展会其他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企业举办的各类专业展会、论坛、比赛等活动中,有政府财政参与出资支持的,不再享受补贴。

  (二)参展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参展补贴资金申报表;

  3.展位确认函复印件或展位现场照片4张(不同角度);

  4.展位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5.展位费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展位租赁合同(合同甲方和收款单位必须是主办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机构);

  7.参加国外展会的企业需提交材料的中文翻译件及汇率换算相关佐证材料。

  (三)举办展会、论坛等活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参展补贴资金申报表;

  3.举办相关活动的公告、通知或安排;

  4.活动现场照片4张(不同角度);

  5.场地租金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场地租赁合同。

  十二、关于申报受理

  集美区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在指定时间集中接受企业申报。在企业正式申报前,企业需在指定平台上传营业执照,并进行行业认定,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人才奖励由所在企业代为集中申报。

  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及骑缝章后按序胶装,一式三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印发

  

   更多政策解读详见:http://xmtorch.xm.gov.cn/xxgk/zfxxgkml/zcfg/zcjd/202008/t20200825_2473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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