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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发展,构建协同创新生态,全面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现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 号),特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企业和单位。

  三、主要扶持措施

  (一)“火炬瞪羚企业”

  对符合“成立时间”、“营业收入及增长率”、“研发费用占比”等政策要求的高新区企业,认定为“火炬瞪羚企业”,并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火炬创新研究院”

  1.对高水平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来厦设立,或与高新区企业共建的研究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每年不超过3家),并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一是按该研究院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的40%补贴给研究院,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共建费用的40%补贴给共建企业,连续扶持三年,累计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二是按园区企业当年向研究院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的35%补贴给企业,15%奖励给研究院或共建企业,连续扶持三年,补贴和奖励的累计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

  2.对高新区重点企业与高校院所等主体共建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火炬创新研究院(B类)”(每年不超过5家),并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一是按研发投入的25%给予补贴研究院,连续扶持三年,累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二是按园区企业当年向研究院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的35%补贴给企业,15%奖励给研究院,连续扶持三年,补贴和奖励的累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

  3.对高新区企业内设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火炬创新研究院(C类)”(每年不超过10家),并按设立该研究院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的20%予以支持,连续扶持三年,扶持额度累计不超过600万元(含)。

  (三)“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对已正式运营,并有一定的服务成效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A类)”(每年不超过5家),并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一是对该平台认定之日前18个月至认定之日后24个月内的设施与设备投入,按30%的比例给予补贴;二是按平台“火炬创新券”兑付额度50%的比例给予服务奖励。补贴与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

  2.对已开展试运营,并成功为企业提供试验性技术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B类)”(每年不超过5家),并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对该平台认定之日前12个月至认定之日后18个月内的设施与设备投入,按15%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含)。

  (四)“火炬域外研发中心”

  1.对高新区企业在厦门市外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火炬域外研发中心(A类)”(每年不超过15家),并给予80万元(A1类)、40万元(A2类)的一次性奖励。

  2.对高新区企业在厦门市外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火炬域外研发中心(B类)”,(每年不超过10家),并给予80万元(B1类)、40万元(B2类)的一次性奖励。

  四、政策兑现程序

  政策兑现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处负责,创新创业处每年发布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受理通知要求及《<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提交相应材料,经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处审核确认及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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