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创汇

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石墨烯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石墨烯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17〕8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项目、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源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集聚,将高新区打造成国内领先的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创新中心和产业集聚高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且经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第三方机构认定,从事以石墨烯、富勒烯、碳纳米管和碳纤维复合材料等为代表的先进碳材料开发、应用及产业化企业(以下简称“先进碳材料企业”)。

  三、主要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落地,对在高新区落地的先进碳材料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对租用高新区办公场地或厂房的先进碳材料企业,可根据其实际租用面积,自政策颁布之日起,享受办公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或厂房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租减免优惠。岛内、岛外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减免优惠,优惠期为三年。

  (三)对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均超过5000万元并、在高新区落地且注册资本大于200万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骨干企业,按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均超过1亿元并在高新区落地的龙头企业,按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和1亿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入驻高新区且固定资产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按其平均电费超过0.4元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六) 鼓励高新区企业采购并使用由高新区先进碳材料企业所研发生产的新型应用产品,可按照其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七) 对企业设立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按其实际研发与仪器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八)支持高新区先进碳材料企业使用火炬石墨烯新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在平台开放后的前三年可按仪器使用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九)对由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获得者及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或领军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高新区创新创业,且该人才或人才团队持有股份不低于20%,在公司成立落户高新区后可按照厦门市“双百计划”A类扶持政策的标准给予扶持。

  (十)对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总额高于8万元(含)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可按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奖励期三年。

  四、政策兑现程序

  政策受理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先经创业中心确定的第三方机构认定为先进碳材料企业。符合先进碳材料企业条件的企业再根据受理通知要求及《<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提交相应材料,经创业中心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更多政策解读报道:https://mp.weixin.qq.com/s/iIOCH3qboCqJIaKZG4Xvog

侧栏导航
鹭创汇平台运营单位: 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入口
友情链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厦门创新创业园 唯你网 云沃客 疯狂BP
Copyright © 2017 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请勿转载 备案号:闽B2-20040129号